今天開始來介紹資安責任分級辦法中的附件—應辦事項,首先來介紹 A 級公務機關與特定非公務機關的應辦事項,若沒有特別提及,則為公務機關與特定非公務機關為相同規定:
在第一次受核定(或變更)資安責任等級一年內,針對自行或委外開發系統,依《資通系統防護需求分級原則》完成資通系統分級,並完成《資通系統防護基準》中的控制措施,
之後每年亦需要至少檢視一次系統分級是否適當。
在第一次受核定(或變更)資安責任等級兩年內,全部核心資通系統皆需要導入 CNS 27001 或 ISO 27001 資安管理系統標準,在三年內通過第三方驗證(例如 SGS、BSI、TUV Nord、TCIC 等經過 TAF 認證的驗證機構),並且持續維護驗證有效性(亦即每三年都需要重新驗證)。
雖然條文寫「其他具有同等或以上效果之系統或標準,或其他公務機關自行發展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標準。」,但目前機關都還是以 ISO 27001 進行導入,除了制度成熟、方便導入外,亦有國際公信力。
在第一次受核定(或變更)資安責任等級一年內,皆須配置四名資安專責人員,但有特別要求公務機關需配置「專職」人員,特定非公務機關則無要求為「專職」。
每年皆需要辦理兩次內稽。
所有核心系統每年皆需要辦理一次營運持續演練。
公務機關每年需進行資安治理成熟度評估。
所有核心系統每年需辦理兩次弱點掃描、一次滲透測試。
每年辦理一次網路架構檢視、網路惡意活動檢視、Endpoint 惡意活動檢視、Server 惡意活動檢視、目錄 Server 設定與防火強連線設定檢視。
第一次受核定(或等級變更)一年內,完成威脅偵測機制建置,並持續維運:
簡稱為 GCB,公務機關需於第一次受核定(或等級變更)一年內,依主管機關公告項目,完成 GCB 導入,並持續維運。
公務機關與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,於第一次受核定(或等級變更)一年內,完成資安弱點通報機制導入,並持續維運、依主管機關指定方式提交資訊資產盤點資料。
公務機關需於於第一次受核定(或等級變更)兩年內,等入 EDR,並持續維運及依主管機關指定方式提交偵測資料。
於第一次受核定(或等級變更)一年內,完成啟用防毒軟體、網路防火牆、IDS、IPS、對外服務核心系統 WAF、APT 防禦措施,並持續使用、軟硬體升級。
於第一次受核定(或等級變更)一年內,至少有四位資安專職(責)人員,各自持有一張以上的證照或證書,且需持續維護有效性。
因為許多國際證照都需要在一段期間內,提足夠的工作經歷與參加教育訓練證明,才能讓證照持續有效,也就是不能考到證照之後就不管XD
資安證照認可清單可參考資安署公告的《資安專業證照清單》,其中需要注意的是,ISO 27001、27701、22301 主導稽核員證書,需要在當年度有至少 2 次參與該標準的稽核經驗證明才會被認定有效;而稽核經驗次數計算,為以稽核員或觀察員身份,參與內外稽、針對委外廠商稽核的次數來進行計算。